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八部门的统一部署,2014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能源局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河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2014年6月26日
河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八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河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环保中心工作,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解决一批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省环境质量改善,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河南提供坚实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 突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针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从今年8月份开始至明年3月底,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情况,21个重点行业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情况;对区域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进行除尘改造的统筹部署情况;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规定区域内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城市建成区内未拆改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制定情况,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情况;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督促按期完成的情况。
2. 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场、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油、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存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确保所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电池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橡胶制品工业、平板玻璃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地区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以及稀土、钒、铝、镁、钛、铅、锌、铜、镍、钴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4.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5. 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我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发挥各自职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做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等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吊销已被取缔关闭的企业;安监部门要加大重点行业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农业部门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在对工业企业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综合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问题有效解决,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认真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活动
1. 继续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整治活动。要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要挂牌督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省高院、高检、公安厅、环保厅《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豫高法〔2014〕118号)要求,对涉嫌重金属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继续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要继续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检查医药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一步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要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以及不按照规定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当地政府要予以淘汰关闭。同时,各地政府要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
3. 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各地要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督促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并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要求,持续抓好重点流域、重点河段、城市河流、敏感区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开展河流断面涉水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涉水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私设暗管偷排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要责令限期消除污染,依法严厉处罚;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处理,并责成企业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有批准权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关停;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2日至7月10日)
2014年7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日至9月20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排污企业。2014年9月2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31日)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重点流域、区域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2014年11月2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成效。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落实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落实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环保部门:1.要加强组织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联合督查。2.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3.按时上报工作信息和报告,及时反映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
发展改革部门:1.开展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和在建违规项目清理,积极化解过剩产能。2.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等国家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建设,尽快建成达效。3.发挥综合性经济政策的作用,对环保电价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分解、公告名单和任务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2.严把重点行业准入,防止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大宗废旧物资堆存带来的环境风险。
司法行政部门:1.协调推进环保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2.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努力调解环境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
工商部门: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前置许可的,未取得前置许可前,不予登记注册。2.依法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为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奠定基础。3.依法做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取缔关闭后的变更、注销和吊销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1.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2.加强安全规划设计管理,提升项目本质安全水平。3.强化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4.严格化工园区企业准入,建立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的体系。
能源部门:1.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2.加强能源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3.督促能源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安排资金投入。
(三)加强检查督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检查不走过场,突出实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组织对所辖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污染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对不属于管辖权限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或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省、市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基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四)加强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新《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标准宣传贯彻,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强化环境执法工作。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和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出重拳、用重典,集中查办一批、挂牌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警示一批、约谈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全省掀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新高潮,坚决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以身试法、顶风作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环境执法舆论氛围。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依托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确保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得到查处。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局、安监局、能源局(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