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我部开展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对有关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保护现状进行审查。经企业自查、省级环保部门初审、专家资料审查、社会公示和各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形成了第三批26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将持续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并对已公告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发现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将撤销并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第三批)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银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沈阳蓄电池研究所,各有关企业。
附件
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
(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