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5年 第2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四、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五、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六、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09)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