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从即日开始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分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领取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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